【行政处罚事项】对非煤矿山企业超出设计文件确定的生产能力、生产强度和生产定员组织生产的处罚

    发布时间:2022-06-07 09:5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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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
    1 行政处罚 对非煤矿山企业超出设计文件确定的生产能力、生产强度和生产定员组织生产的处罚   《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》第四十条: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,非煤矿山企业超出设计文件确定的生产能力、生产强度和生产定员组织生产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产整顿,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。 1.立案阶段责任: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,及时调查核实,决定是否立案。2.调查阶段责任:全面、客观、公正地进行调取、审核、采纳证据,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,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,《现场检查笔录》应当当场完成。3.审查阶段责任地: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、证据、调查取证程序、法律适用、处罚种类和幅度、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,提出处理意见。4.告知阶段责任:作出处理决定前,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、申辩等权力,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。5.处罚决定阶段责任: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。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,制作依据和内容、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。6.送达阶段责任: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。7.执行阶段责任:监督琐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。8.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。 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机关、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、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;造成严重后果的,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:
    (一)不符合核准条件准予核准,或者应当予以核准而不予核准的;
    (二)违反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批准设计文件,或者应当审查而不予审查的;
    (三)对竣工验收结果监管不力的;
    (四)对非煤矿山违法行为进行包庇,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;
    (五)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产整顿的决定而未作出的;
    (六)未依法履行法律、法规规定其他职责的。
   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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